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法律科普>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信用卡诈骗按本金定刑都包括什么标准?

信用卡诈骗按本金定刑都包括什么标准?

普法知识馆 人气:1.86W

信用卡诈骗按本金定刑都包括什么标准?

现在我们身边信用卡消费是较为普遍的,这不仅体现了科技的发展也证明了这是时代发展必然的产物,信用卡诈骗也随之而来,那么信用卡诈骗按本金定刑都包括什么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都属于信用卡诈骗,会因为诈骗而定刑。那么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一、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通过阅读本篇文章,小编想提醒各位广大的读者们,在进行信用卡消费时,应该时刻警惕的信用卡诈骗,通过了解信用卡诈骗按本金定刑的相关标准,我们能知道什么是我们更应该防备的,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访问本站平台,我们将为您做更多的解答。

TAG标签:#信用卡 #本金 #诈骗 #定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