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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骗购外汇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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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对骗购外汇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骗购外汇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骗购外汇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何谓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结售汇管理制度,关于该制度的行政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根据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售汇一般包括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非贸易非经营性质的售汇、个人的非贸易非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售汇以及资本项目下的售汇。售汇行为的对向性行为即购汇行为。对正当购汇行为,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一,购汇场所的限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而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其二,购汇单证的限定。外汇管理部门依购汇主体的不同、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不同、进出口项下贸易结算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必须具有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认识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仅就认识因素而言,两处“明知”不存在区别。深究意志因素,则前者为“希望并追求”、后者为“放任”。这同时说明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罪过形式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

对于骗购外汇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的外汇权利的行为,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或者相关数额达到严重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但对于未达到立案标准的,那么是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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