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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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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如何确定?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律文书中民事起诉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来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限为立案之日起20日,普通程序为一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但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也都以前列时限为审限。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附带民事诉讼审限不够的情况,民事赔偿问题因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同案被告人不归案或其它原因,为避免刑事判决的过分延迟而不得不另行审理。这时,不少法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先审结刑事部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单独审理,其审理期限就按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期限执行,即刑事部分是按简易程序审的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限为三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的则为六个月。

由此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来写的,案由的内容牵涉着法律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三个月,另一种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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