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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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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提供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有没有阅卷权?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0条没有赋予值班律师阅卷的权利。但是在“两高三部”于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作了幅度较大的修改,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从法律功能上来说,律师法本来只是规定律师的权利义务、职业道德及相关惩戒规定,却规定了应当由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可以说律师法承担了其不应当有的功能。

对于律师辩护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其中固然有实践中的执法偏差问题,但制度上和理论上的偏差却容易被人忽视。

1、对于会见权,通常认为是律师的权利,但其实更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才最需要和律师协商与交流,如果认为会见权仅仅是律师的权利,就如同认为医生应当拿着诊疗器去找病人。对此,应该借鉴英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以使犯罪嫌疑人随时得到律师的帮助。

2、关于调查权,更大意义上不是一种权利,由于律师不享有公权,他在进行调查时屡屡遭拒,同时律师进行调查时充满了危险,这就说明律师的调查不是一种权利。对于律师的调查,律师应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调查令,甚至传唤证人。在这一点上,民事审判走在了前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率先规定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

3、对于阅卷权,也不应当仅仅看做是律师的权利,对于一些重大金融等专业性比较强的案子,允许被告人阅卷可以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二、如何加强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从制度上应从以下方面加强:

1、赋予律师救济权。实践中该会见不让会见,看守所无任何后果。律师无从救济,有的只好告到行政庭,却不被受理。无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应当赋予律师实体救济,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不合法即宣告行为无效制度。

2、建立司法听证制度。这是从程序上加以救济。对于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权被侵犯等重大程序违法现象,如无听证则无从上诉,因为没有结论,无上诉对象。

3、改革相关司法体制。据调查,目前看守所承担着约10%的深挖余罪的功能,未决羁押机构成了侦查机关的延伸,在考核上拥有破案立功受奖的机会,这就决定了律师会见与其利益相冲突,因此应考虑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开来。同时还应当考虑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律师掌握的无罪证据应当展示给控方。

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就是对案件有知情权,这样才能够进行辩护,会见权是律师见嫌疑人的权利,值班律师担负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认罪认罚的建议)、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责任,若无阅卷权保障,对案件的证据信息就无法有全面的知悉,从而导致其在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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