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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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