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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法律效益 - 合同混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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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混同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效益

合同混同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效益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人和债务人系立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合同混同通常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其效力是致使债的关系消灭。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合同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

因混同属于法律事件,其成立仅以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为要件,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债权债务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发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因此,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一)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基本点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另外,因继承也可能发生混同。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此时也因发生主体的混同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最后,如果合同发生了合同混同的情况,需要立即终止债务债权关系,然后根据交易习惯进行通知协助或者是旧物回收等义务,一般情况下发生合同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立即进行权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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