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刘秋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