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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處理有權對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處理的行政機關有:(1)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2)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2)司法解決當透過行政處理不能解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爲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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