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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的,可以分爲被教唆的人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和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擔刑事責任兩種,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從重處罰的。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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