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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刑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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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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