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律師解答>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我國《刑法》對累犯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刑法》對累犯是如何認定的

普法知識館 人氣:1.33W
我國《刑法》對累犯是如何認定的
律師解析:累犯認定有兩種,一種是一般累犯,一種是特別累犯。
1、一般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