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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最高刑期是七年,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犯罪不再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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