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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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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可以分爲:
1)字處理檔案:透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檔案,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字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件生成的檔案不能相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檔案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件、系統、代碼連同文字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檔案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檔案:由計算機專門的軟件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數據,透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瞭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係,使得複雜的資訊變得生動明晰。
3)數據庫檔案: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檔案。數據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資訊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彙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4)程序檔案: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件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檔案組成的。
5)影、音、像檔案: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檔案,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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