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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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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的立案條件如下: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聚衆鬥毆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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