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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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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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