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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纔是誹謗罪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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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的纔是誹謗罪麼?

一、情節嚴重的纔是誹謗罪麼?

情節嚴重的纔是誹謗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某些虛構的事實,足以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爲。按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要件規定得都很明確,對客觀方面要件中的內容也作了規定: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必須是捏造和虛構的。即要求“被散佈的內容必須不是客觀存在”,如果散佈的內容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也不構成本罪,而是名譽侵權行爲。要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誹謗行爲是針對特定人所進行的。

誹謗罪的構成中除了具備以上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但對於什麼樣的情況屬於“情節嚴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沒有作出列舉規定。對於“情節嚴重”,一般理解爲是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情形。

關於手段惡劣,即散佈誹謗內容的手段,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用文字散佈,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爲了達到使誹謗內容傳播得廣,使被誹謗人受打擊大,而採用的手段,應可認定爲手段惡劣如在工廠門口、政府門口、菜場門口、職工宿舍樓門口張貼大字報。

關於後果嚴重,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發生意外事故等等,應可認定爲後果嚴重。關於影響很壞,主要是指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社會影響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誹謗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區分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誹謗罪與治安違法行爲、民事侵權行爲的界限。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爲,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爲,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爲,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爲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爲,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爲,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爲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爲惡劣。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爲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爲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爲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爲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爲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爲。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日常生活當中,目前誹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程度方面的限制性的規定的,比如說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同時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於什麼情況之下是屬於情節嚴重,也是沒有做出列舉性的規定,一般情況之下是理解爲手段,非常的惡劣,所產生的後果也是非常的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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