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梨樹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XX,男,1969年2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漢族,初中文化,原系梨樹縣XX信貸員,住梨樹縣。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4年5月1日被哈爾濱市鐵路公安局抓獲,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梨樹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光,吉林XX律師。
梨樹縣人民法院審理梨樹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XX犯職務侵佔罪一案,於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241號刑事判決,以犯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後,被告人周XX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爲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梨樹縣人民法院(2014)梨刑初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梨樹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徐 瀅
審 判 員 張家外
代理審判員 於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