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交通事故後哪16種情況下是全責?
1)追尾前車(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
3)倒車、溜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刮擦;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6)進入喚醒路口的車未讓使出或在環形路口內行駛的車輛;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隔離實線發生事故;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
11)衝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區域即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暫停、停放的車輛;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
15)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在發生交通事故的當時,不管事故造成的後果是怎樣的,只要各方駕駛員對事故責任劃分是有爭議的,就應該及時報警,至於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國家法律制度中也有明確的規定,交警部門也是根據國家規定認定事故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