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不管是造成人員受傷還是財產損失,作爲責任人員其實都是應當積極的對傷者或者受害者作出相應的賠償。不過很多時候當事人會因爲賠償數額問題產生爭議,從而引發一些糾紛,導致無法協商處理交通事故。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考慮到向法院起訴。那一般交通事故怎麼起訴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怎麼起訴
1、起訴時間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申請了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一直在支付費用,處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時效可以中斷,但是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從執行方面考慮,還是應該治療終結後儘快起訴。
2、寫起訴狀,準備材料
3、選擇起訴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
因爲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爲地或被告住所地,則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因爲,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直接影響獲賠金額的多少。
二、交通事故起訴材料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①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②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③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④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⑤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⑥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⑦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並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3、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4、如委託律師代理,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簽署授權委託書。
三、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四、交通事故醫療費怎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爲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爲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爲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
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爲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就爲大家介紹到此。若當事人有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則首先要考慮到的就是訴訟時效問題,雖然現在延長了訴訟時效爲3年,但也不說很長,要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去法院起訴,則之後再起訴法院很有可能就不會受理了,此時就無法再透過訴訟方式來處理交通事故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