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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訴訟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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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訴訟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現在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透過訴訟來解決損害賠償糾紛。但是法院審理案件,依靠的不是當事人天花亂墜的表達,而是證據。此時,當事人在車禍訴訟中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來爲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在車禍訴訟中要提供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起訴時,對自己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應提交下列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鑑定報告》;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鑑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鑑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提交醫院的證明,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器具來計算殘疾用具費。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鑑定,簡稱“三費”鑑定。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三費”鑑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費”鑑定,根據鑑定的報告要求對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

4、醫療費的憑據,是指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

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據,包括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折憑據及誤工費證明。

二、交通事故訴訟舉證要注意啥

交通事故訴訟舉證的注意事項:

1、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在發生車禍之後,當事人一遇到糾紛的,此時一般都是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這種方式來解決車禍問題其實是比較好的。但具體在車禍訴訟中,需要知道自己應該提供怎樣的證據材料,否則的話最後的判決可能就會對其不利。當然,要是不清楚該如何打官司的話,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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