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X,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王耀波,重慶XX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王XX,男,1963年4月19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XX訴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於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8元,減半收取84元,由原告劉XX負擔(已繳納)。
審判員何玉華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