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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自我辯護材料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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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自我辯護材料怎麼寫

一、醉駕自我辯護材料怎麼寫

本人對檢察院指控危險駕駛罪沒有異議,但認爲在量刑上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1、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極小。被告人在事後也感到極爲懊悔並深感自責。

2、犯罪情節、犯罪後果相對不嚴重,犯罪行爲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的潛在威脅相對較小。

這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說明:

1)案發時間是在 月 日 時左右,此時非上下班、上下學高峯時期。

2)被告人見到交警設崗檢查車輛時,能夠主動停止駕馭機動車,配合民警檢查。

3)被告人的行爲沒有給社會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其人身危險性較小。本案被告人屬於單純的醉駕行爲,有別於已經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駕行爲。

4)被告人持有有效的駕駛證,車輛牌照齊全。

3、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悔罪態度誠懇。

被告人自查處時起一直至本次庭審時止,均能如實供術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偵查機關幹部偵查活動,主動交待案發的整個過程,毫無半點隱瞞、推脫或狡辯,使刑事訴訟進程得以順利、高效進行。被告人事後也能夠徹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深刻懺悔自己所犯的罪行,因爲自己的過錯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做兒子、做丈夫、做父親、做員工的責任,特別是給家人帶來無限的痛苦、思念和牽掛。被告人的此種情形符合《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及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無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

二、醉駕可以判緩刑的情況

醉駕涉嫌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判處緩刑。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醉駕是一種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爲,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減輕處罰的行爲也要在法庭的自我辯護中闡述出來,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輕情節,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是可以從輕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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