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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進不進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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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進不進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醉駕進不進檢察院審查起訴?

醉駕收到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後可以委託律師處理訴訟事宜,醉駕的行爲由於是觸犯了刑事法律,故此其在被發現存在醉駕的行爲之後,是會被起訴的,檢察院在受理案件之後,會在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後,再向違規司機送審查起訴告知書。

二、法律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如果認爲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可以撤案。如果認爲構成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但是,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實踐中檢察院認爲不構成犯罪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會按撤訴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是司法機關對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一個程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對照審查起訴的具體內容來進行辦理,並結合實際來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