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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醉駕緩刑的條件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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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醉駕緩刑的條件認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行爲人選擇在醉酒以後駕是汽車,是會有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危險駕駛罪的,同時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等刑罰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有較好的悔罪行爲和態度,就可以考慮判處緩刑。那麼,山東高院醉駕緩刑的條件認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規定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因此醉駕被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若醉酒駕駛的犯罪分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的,則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下對其使用緩刑,如是否屬於自首、是否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是否良好等。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應積極向法院陳述辯護爲自己爭取緩刑的機會。

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該怎麼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醉酒駕駛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並且還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自己的駕駛證可能會被吊銷。

這就是山東高院醉駕緩刑的條件認定了。我國的的法律是會保障每個人的利益的,即使是罪犯也是享有合法權益的。如果罪犯能夠進行悔罪了,這就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就會十分的小了。如果是這樣的話,即使是判處緩刑也不是不可以的。因爲即使是這樣,也不會社會造成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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