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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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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就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構建簡單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等程序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20]14號

頒佈時間:2020-04-15

實施時間:2020-04-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檔案

爲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等主體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市場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優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1.對於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資訊網發佈,同時還可以透過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佈、報紙刊登或者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

對於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採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經採用本意見第1條第2款規定的簡便方式和郵寄等方式無法通知債務人的,應當到其住所地進行通知。仍無法通知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意見第1條第1款規定的公告方式進行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債務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視爲債務人經通知對破產申請無異議。

3.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接受債權申報等執行職務過程中,應當要求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書面確認送達地址、電子送達方式及法律後果。有關送達規則,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不適用電子送達,但納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試點法院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的除外。

4.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8條的規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多個關聯企業非實質合併破產案件,相關人民法院之間就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的,應當提交已經進行協商的有關說明及材料。經過協商、協調,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形成書面紀要,雙方遵照執行。其中有關事項依法需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完善債務人財產接管和調查方式

5.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破產申請受理審查階段同步開展指定管理人的準備工作。管理人對於提高破產案件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作出實際貢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爲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的考慮因素。

6.管理人應當及時全面調查債務人涉及的訴訟和執行案件情況。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向管理人提供透過該院案件管理系統查詢到的有關債務人訴訟和執行案件的基本資訊。債務人存在未結訴訟或者未執行完畢案件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將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報告相關人民法院。

7.管理人應當及時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向管理人提供透過該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到的債務人財產資訊。

8.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採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

接管過程中,對於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權利人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可以向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訴訟期間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9.管理人需要委託中介機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評估、鑑定、審計的,應當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委託協議。委託協議應當包括完成相應工作的時限以及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可以包括中介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權另行委託,原中介機構已收取的費用予以退還或者未收取的費用不再收取等內容。

三、提升債權人會議召開和表決效率

10.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採用現場方式或者網絡在線視頻方式召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通知和公告中註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方式。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透過,以後的債權人會議還可以採用非在線視頻通訊羣組等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的,管理人應當覈實參會人員身份,記錄並儲存會議過程。

11.債權人會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採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管理人應當透過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時提取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並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管理人爲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應當由管理人的兩名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後或者表決期屆滿後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12.債權人請求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會議召開或者表決程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四、構建簡單案件快速審理機制

13.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案情簡單的破產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快速審理方式。

破產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審理方式:

(1)債務人存在未結訴訟、仲裁等情形,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的;

(2)管理、變價、分配債務人財產可能期限較長或者存在較大困難等情形,債務人財產狀況複雜的;

(3)債務人繫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或者存在關聯企業合併破產、跨境破產等情形的;

(4)其他不宜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

14.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決定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應當在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中予以告知,並與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事項一併予以公告。

15.對於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破產案件,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16.管理人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債權人蔘加債權人會議,並將需審議、表決事項的具體內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債權人。但全體已知債權人同意縮短上述時間的除外。

17.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產程序終結後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併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債務人財產實際變價後,管理人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透過的分配規則計算具體分配數額,向債權人告知後進行分配,無需再行表決。

18.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破產案件,下列事項按照如下期限辦理:

(1)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協助通知已知債權人;

(2)管理人一般應當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調查,並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報告;

(3)破產人有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一般應當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完結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4)案件符合終結破產程序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相關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

19.破產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不宜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無法在本意見第15條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應當轉換爲普通方式審理,原已進行的破產程序繼續有效。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應當將轉換審理方式決定書送達管理人,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將上述事項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五、強化強制措施和打擊逃廢債力度

20.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僞造、銷燬債務人的賬簿等重要證據材料,或者對管理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打擊報復等違法行爲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外,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予以處理。

21.債務人財產去向不明,或者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係人提供了債務人相關財產可能存在被非法侵佔、挪用、隱匿等情形初步證據或者明確線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對有關財產的去向情況進行調查。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等規定的行爲的,管理人應當依法追回相關財產。

22.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違法行爲入刑標準,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爲。因企業經營不規範導致債務人財產被不當轉移或者處置的,管理人應當透過行使撤銷權、依法追回財產、主張損害賠償等途徑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有惡意侵佔、挪用、隱匿企業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爲,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的提請或者依職權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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