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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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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爲依法懲治僞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00]26號

頒佈時間:2000-09-08

實施時間:2000-09-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爲依法懲治僞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僞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僞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僞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爲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爲他人僞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行爲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爲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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