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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 交通處罰決定書丟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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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決定書丟了該怎麼辦,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處罰決定書丟了該怎麼辦,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處罰決定書丟了的處理措施爲:機動車駕駛人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材料去違章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處理違章即可,車輛管理所會出具處罰決定書然後攜帶決定書去銀行繳納罰款即可。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