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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重新做鑑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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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重新做鑑定政策
輕傷二級重新做鑑定條件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爲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