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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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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海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金嗎
2017年海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如下: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⑶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⑹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⑺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⑻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⑼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按照第⑺、⑻、⑼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其中按第7項解除本合同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支付乙方醫療補助費。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⑴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甲方未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⑸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 ⑹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⑺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補充協議等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檔案無效的; ⑻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⑻項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⑴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⑵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⑶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本條第(一)項第4點情形之一,合同期滿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甲方在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四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再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