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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證人和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監外服刑的人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
4、攜帶武器、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的人;
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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