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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紀委留置後幾天可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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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紀委留置後幾天可以出來
被紀委留置後幾天可以出來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