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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城市勞部門錄用證明校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准予遷入證明向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區必須經住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達遷入候起城市三內農村十內由本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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