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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必須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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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必須一併處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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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國外的財產,中國法院可以一併處理嗎



    對於離婚案件中雙方在國外的財產能否處理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情況不一。一般來說,考慮到管轄權、國外準據法適用,以及後續執行等問題,大部分法院對夫妻雙方在國外的財產一般不作處理。尤其是一些不動產,對於該財產是否存在,財產性質如何,國內法院都很難予以查明,因此,實踐中均以不處理爲原則。對於雙方協商一致的財產分割,可以另行簽訂協議後在法院備案。國外離婚財產分割國內承認嗎?


    當然,對於一些價值較爲清晰、執行難度又較小的財產,有些法院也會一併處理。例如本案中的銀行存款、養老金和車輛出售款,本身爲現金或已轉化爲現金的,只要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也是可以予以處理的。在該類案件的辦理中,應當尤爲注意案件的取證工作,儘可能使財產問題與婚姻案件一併解決,不僅能儘早擺脫訴累重拾新生活,也避免了司法資源的重複和浪費。

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因爲國外與國內的法律相差之處挺多的,而夫妻雙方一方是外國人,一方是中國人的話,外國和中國都具有案件的管轄權,所以就很難平衡彼此的判決,一般的做法是不處理,以雙方協商解決最好,協商不成再開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