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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強制執行期過後,應檢視是否有執行中止、中斷的情形,如果有,繼續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與債務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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