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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承運合同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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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承運合同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什麼關係


理論上。認定勞動關係是否成立,應當根據雙方主體是否合格、是否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爲、雙方是否符合“從屬性”等要件來作出判斷。其中,界定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的核心標準是勞動關係的從屬性,特別是人格的從屬性。

從出租車公司與出租車司機的主體資格來看,一方爲企業,一方爲自然人,主體適格。從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爲來看,出租車司機付出勞動力進行出租車的日常運營,出租車公司也透過出租車司機的日常勞動行爲營利。

界定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核心標準在於從屬性。在日本,學界一般認爲,勞動法所謂“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是一種“從屬性勞動”,既包括“人的從屬性”,又包括“經濟的從屬性”。“人的從屬性”即在“實行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處於服從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時,勞動時間、地點、內容等由使用者單方決定”;“經濟的從屬性”即“勞動者的經濟社會地位以及簽訂契約時契約內容的被決定性等”。①多數學者認爲,從屬性指標主要有:“人的從屬性”,包括對從事和依賴的工作是否有承諾的自由、工作時間、地點有無拘束性,工作內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有無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報酬與提供的勞動力是否有等性。“經濟的從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