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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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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
集體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
1.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收土地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只是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規定了處罰條款,而對其集體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條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透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透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