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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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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36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原《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