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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孩子的受傷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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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孩子的受傷是否承擔責任
學校對孩子的受傷是否承擔責任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侵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當相應的補充責任。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十歲內)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十歲至十八歲)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