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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不可抗力造成並且行爲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環境保護法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
(3)第三者過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責任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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