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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兩個月緩刑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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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兩個月緩刑2個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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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六個月緩刑兩個月是什麼意思

”拘役六個月緩刑兩個月“的意思是: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但暫緩執行,對其實行社區矯正,並有兩個月的緩刑考驗期,並要根據在兩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的情況來確定最後是否需要實際執行六個月的拘役:

1、如果在兩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拘役六個月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2、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