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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未痊癒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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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未痊癒調解
交通事故人傷未痊癒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可以看出,如果當事人願意調解,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後10日內向交警書面申請,死亡事故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10日內調解完畢,否則出具調解終結書,賠償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