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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該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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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該怎麼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該怎麼界定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3、執行階段期間惡意轉移財產主要表現爲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
4、如果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爲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