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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這裏就是民法典對當事人附隨義務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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