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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
(3)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
(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爲,情節嚴重的。
監視居住期間再次犯罪且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的,會進行逮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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