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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四)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五)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爲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七)頒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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