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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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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侵犯著作權
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將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法定方式使用,是一種可以不經權利人允許,亦無須支付報酬,且不構成侵權的使用方式。

2006年《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在《著作權法》的基礎上,對其未作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並在第6條的規定中,首次明確規定了網絡環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根據《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2條的規定,以資訊網絡傳播方式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時,《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可能被大範圍壓縮。即如果著作權人已經對透過資訊網絡傳播的作品採取了技術措施,那麼規避或者破壞該技術措施並利用作品的行爲,僅在下列四種情形構成合理使用,超出這四種行爲之外的,均不屬於合理使用,而是侵權行爲:

(一)爲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透過資訊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只能透過資訊網絡獲取;

(二)不以營利爲目的,透過資訊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透過資訊網絡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在資訊網絡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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