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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爲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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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爲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
家庭共同財產婚姻法中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對於男女朋友在婚前買房的,可以對相關出資情況進行認定,並約定後期的財產分割意見,這顯然是有效的,但相關條款不得存在違法行爲,具體情況下,爲了避免以後發生矛盾和糾紛,還可以對相關約定或者協議來進行公證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