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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提前幾天日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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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提前幾天日期有效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幾天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中的至少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是當天提出第二天就可以解除,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當場提出當場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