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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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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
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要如何認定
法人項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專爲某一項建設工程而設定的,屬於施工組織設計的主體單位,具體履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部門。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如產生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承擔。如果其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即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有效。
1、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部或者施工單位的工程處(工程隊)對外簽訂的合同往往蓋有工程項目部的章(有些是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由於工程項目部、工程處等是施工單位的職能部門,並非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因此此類合同從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除非項目部、工程處(工程隊)在簽訂合同時有施工單位的明確授權或者事後得到施工單位的追認。
2、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據此,如果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部在簽訂合同時是有代理權的,那麼此類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