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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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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園的經濟糾紛
幼兒園的幼師虐童構成什麼罪

1、幼師虐待幼兒違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展爲“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傷害是長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認定是虐待行爲,如果是個別一次行爲造成的會被認定爲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只要是幼兒園的幼師在教育的過程中完全不顧道德與法律上對他們職業的要求後虐待孩子,肯定是需要受到相關法規的懲罰以儘量消除這種惡劣的社會影響以及對受害兒童傷害的彌補。